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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联网报警项目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
分享到:     浏览次数:2313次 2012/7/24

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提升乙方“联网报警”系统的安全保障功能,乙方作为投保人向甲方投保《财产基本险附加盗窃险》,为此经双方充分协商并根据相关法律,鉴定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原则:

1.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和务实的基本原则,在相互支持,互惠互利,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全面合作。

2.  甲乙双方不断加强业务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双方业务联动的综合优势,协同开拓风险管理和保险业务市场,做到双方的共同客户三满意,实现“三赢”。充分为在**市投资商户提供保障,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合作项目: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与乙方联网报警服务合同的商户投保财产保险(详见附加特别约定条款)并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为商户,甲方为保险人。

三.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为商户投保前应当取得商户的局面同意,乙方应向甲方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与保险相关的各种重要事实和数据,提供承包前所需各种真实,完整的资料,便于甲方进行审核。

2.       甲方审核投保单及其明细表或附件并同意承保后,乙方以投保人名义签定投保单。

3.       甲方同意承保后应及时出具保单,发票,按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4.       乙方按照已经出具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以现金形式支付,不得出现拖欠。

5.       若发生保险单项下任何要素的变更,乙方应立即以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被保险人填写批改申请书办理批改手续。甲方在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出具保险单。涉及扩大保险责任或者增加保额的乙方应按批单金额现金支付。

6.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积极与乙方协商落实减损措施,事故原因,合同责任,损失金额,赔偿金额,快速,准确,高效的处理损失索赔,在最短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将工作进程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应给予配合,乙方应协助被保险人向甲方提交所需的理赔资料,甲方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处理,结案后按时支付赔款。

7.       双方互派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和业务知识培训。

8.       甲乙双方应积极为保险人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商业信誉。

9.       甲方双方应严官运亨通商业机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双方业务合作的资料,事项以投保人的情况对外发布。

四.争议处理:

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修改补充,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2.       如发生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就争议内容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附则:

1.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到期如无异议,即自动顺延至下一年度。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均需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局面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2.       附件《特别约定条款》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共同生效。

3.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凭。

甲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保险范围

被保险人参加***“联网报警系统”的服务,因发生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

凡与***联网报警中心签定“联网报警入网协议”的用户,在“协议”载明的安全防范网络地址内,在系统正常启动和运行中,因非用户的原因而遭受外来入侵的并经公安机关确认被盗,且90天内未能破案查获的财产直接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若在90天内案件侦破,且法院判决盗窃者应当赔偿失主的财产直接损失,自法院判决之日起90天后,保险公司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发生盗窃事件如物品受损,不能进行二次销售,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标的

用户经营用工具,用具:商品,仓储品。

第四条:责任免除

1.   因火灾,爆炸意外事故和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

2.   由于用户未在设防下以及未按规定启用防盗报警系统而导致未正常的工作状态造成的财产损失(防盗报警设备开启与否,以入网的防盗报警主机通过电讯部门传输监控中心的记录为依据);

3.   因非被盗窃所致用户的财产损失;

4.   在非室内和非营业场所内所发生的损失;

5.   系统服务中断48小时以上发生的损失;

6.   未通过防区防护区域范围所发生被盗,被抢造成的财产损失;

7.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亲戚,雇员,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8.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9.   门窗未锁而遭受的盗窃损失;

10. 放置在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营业处所的保险财产被盗而造成的损失;

11. 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12. 金银首饰及珠宝,现金,种类有价证券,文物,古玩,古画,艺术品,软件,账册,技术资料,动(植)物,便携式装置或设备,照(摄)像器材以及其他无法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第五条: 赔偿处理

1.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用户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中心如实报案。同时,应拨打平安报案电话95512进行报案;

2.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从案发时起90天后,被盗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时,保险人予以赔偿。索赔时须提供公安部门确认的被盗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资料;

3.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4.   财产损失核定依据为财产进价(即成本价)

5.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偿中扣除;

6.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如需恢复保险金额,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六条:保险金额,免赔及保险期限

1.   保险金额: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不足1万的按1万承保,最底起保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费率为每万元赔偿限额收费25元,以此类推;

2.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便携装置或设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3.   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需另办手续;

4.   如保险金额超过60万(含60万),需逐笔确定承保条件。

3万每月保金:6.3元。   5万每月保金:10.4元。

8万每月保金:16.7元。  10万每月保金:20.8元。

甲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3万每月保金:6.3元。   5万每月保金:10.4元。

8万每月保金:16.7元。  10万每月保金: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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